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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**之亲属王**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**的二审辩护人。现针对一审判决,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6日(2005)朔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认定张**三次贩卖毒品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.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张**不服,依法提出上诉.辩护人认为,首先,一审认定张**前两次贩毒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单凭其他两名被告人的口供(并且口供之间都相互矛盾)就认定张**有罪和处以刑罚,违反了<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>第四十六条”单凭口供不能定罪和处刑”的规定.其次,一审判决认定张**2005年2月20日贩毒的毒品鉴定结论没有合法依据.因此,二审应当纠正一审的上述认定,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.辩护理由如下:
一、一审判决认定张**前两次贩毒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
1、 时间不清
一审判决在认定张**前两次贩毒的时间上描述为“2004年12月初的一天”和“2005年1月份的一天”,具体时间始终没有查清。但对2005年2月20日的贩毒时间却描述得非常仔细“2月20日下午2时许”,2005年2月20日与2005年1月、2004年12月时间相隔并不算长,但薛*、杨**
却只记清了2月20日的具体时间和细节,这是不符合常理的。而张*8不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庭审阶段均表示,2004年12月与2005年1月一直在家请人砌墙和照看生病的妻子,根本就没有干贩毒这种事。如果薛、杨二人说的是实话,也只能推断他们这两次是贩过毒品,但货不是从张**手上买的。
2、认定张**前两次贩毒的关键情节之间相互矛盾.
(1)薛*和杨**在侦查阶段关于向张茂富购买毒品的数量、价格等供述互相矛盾。判决书的认定描述:“被告人薛*供述2004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……从张**家里拉了12袋咖啡因,每袋50斤,每斤134元”,“被告人杨**供述,2004年12月初,第一次,每斤按140元购买”。此外,在二人的供述笔录中,有关出售价格、购买袋数等同样有多处不一。
(2)薛、杨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张**的供述完全矛盾。张**在2005年3月4日的讯问中交代其毒品是从河南人袁四手中购买,并且只买过一次,时间为2005年2月20日,这与薛、杨二人在侦查阶段交代从张**手中买过三次相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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